大连新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新迪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03民初1819号
原告大连新迪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69号1单元6层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辽宁盛恒(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2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原告大连新迪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大连新迪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新迪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大连新迪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