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03民初4672号
原告**,男,1964年7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委托代理人***,辽宁宏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2月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
被告大连新迪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69号1单元6层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大连新迪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6971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原告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6971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