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新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大连新迪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03民初4672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7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委托代理人***,辽宁宏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2月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
被告大连新迪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连新迪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8)辽0203民初4672号保全裁定书,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6971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实际执行完毕。现双方已经二审调解,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调解款,被告***申请解除查封,原告已同意。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被告***银行存款169713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高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艾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