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0283执1015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新迪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君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合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新迪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合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庄民初字第0589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大连新迪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为:货款和质保金83740元及利息,执行费1156元(已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和2016年8月26日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44936.95元转付给申请执行人,尚欠执行款39959.05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于政文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