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203执176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大连新迪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大连新迪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新迪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西劳人仲案字(2019)第040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新迪暖通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634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