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802民初1395号
原告:四川慧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系律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慧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市精英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上西则天路上西工商所二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慧济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广元市精英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慧济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四川慧济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