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吉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与唐河县吉利商贸有限公司、唐河县吉利交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328民初786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河县吉利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唐河县人民路与建设路交叉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8719158423F。
被告:唐河县吉利交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唐河县郭庄村委。
原告***与被告唐河县吉利商贸有限公司、唐河县吉利交电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后,在开庭前,原告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郜峰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