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育明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923中豪电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量远电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育明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民初923号之一

原告:中豪电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云龙区新郭庄路南150号。

法定代表人:贺恒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量远电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26号B栋2层。

法定代表人:李淑芬,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育明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开发区联合乡胜利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王育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豪电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量远电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育明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豪电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量远电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育明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16元,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中豪电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方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