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育明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丽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锦绣同升分公司、宜昌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902民初2818号
原告:湖北丽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锦绣同升分公司。住所地:孝感市黄陂东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695129934G。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宜昌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仓屋榜村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691761131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育明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开发区联合乡胜利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573712486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向迎庆,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所:孝感市孝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丽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锦绣同升分公司与被告宜昌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育明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迎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丽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锦绣同升分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丽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锦绣同升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丽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锦绣同升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437元,撤诉减半收取17718.5元,由原告湖北丽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锦绣同升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池一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