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知民初2155号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外环路(太平庄路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彬,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06号。
法定代表人:刘自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产业基地永捷北路3号A座3层31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湖北育明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开发区联合乡胜利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育明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理,在此期间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君
人民陪审员 曾 超
人民陪审员 潘 敏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喻 琰
书 记 员 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