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鸿电器有限公司与湖北育明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市鑫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002民初1421号
原告:共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柳市镇新光工业区寺前路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枭,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育明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开发区联合乡胜利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荆州市鑫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跃进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有。
第三人:荆州红星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东环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共鸿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育明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荆州市鑫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荆州红星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2022年5月20日,原告共鸿电器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共鸿电器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785.00元,由原告共鸿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范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