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星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北斗星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川东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2民初10805号
原告:北斗星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狮子岭工业园区办公楼6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774288933F。
法定代表人:郭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川东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镇双河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016X2。
法定代表人:林俏,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斗星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重庆川东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斗星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00元,减半收取5600元,由原告北斗星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黎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