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1102民催23号
申请人:北斗星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婷,女,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北斗星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12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北斗星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票面金额20万元、交通银行镇江分行营业部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斗星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9元,合计1009元,由申请人北斗星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邱*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