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鲁1402民催15号
申请人:北斗星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丰基地丰贤东路7号。
法定代表人:郭飚职务:法人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申请人北斗星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0月14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公示催告申请人北斗星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做出判决,宣告该票据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228384835,出票日期为2016年3月3日,到期日为2016年9月3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出票人为山东高新润农化学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潍坊海联化工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威海市商业银行德州分行营业部,被背书人、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斗星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北斗星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闫伟
审判员丁文
人民陪审员栾爱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