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91民初627号之一
原告:淄博巨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远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巨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昊远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巨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巨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远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6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6076元,由原告淄博巨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