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财保363号
申请人:***,男,2001年11月27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男,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李兵,男,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山东昊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公县城公园路西(春源热力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24982791M。
被申请人:淄博民通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闻韶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493196071W。
申请人***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兵、山东昊远建设有限公司、淄博民通热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兵、山东昊远建设有限公司、淄博民通热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小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毕鑫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