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昊远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995号
原告:***,男,2001年11月27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李兵,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山东昊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荆延彬,董事长。
被告:淄博民通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张效明。
原告***诉被告**、李兵、山东昊远建设有限公司、淄博民通热力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现暂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王小宁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毕鑫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