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财保363号之一
申请人:***,男,2001年11月27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男,1989年9月15日生,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李兵,男,1984年8月22日生,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山东昊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公县城公园路西(春源热力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24982791M。
法定代表人:荆延彬,董事长。
被申请人:淄博民通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闻韶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493196071W。
法定代表人:张效明,经理。
本院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李兵、山东昊远建设有限公司、淄博民通热力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鲁0305财保363号财产保全裁定,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现被申请人山东昊远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山东昊远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予以解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小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毕鑫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