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昊远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5民初91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昊远建设有限公司(原名淄博昊远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城公园路西(春源热力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荆延彬,总经理。

被申请人:**全,男,1983年1月5日出生,住桓台县。

原告**全与被告山东昊远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田家淼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作出(2020)鲁0305民初919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山东昊远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山东昊远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全与被告山东昊远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田家淼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2020)鲁0305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全的诉讼请求,该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山东昊远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昊远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凌燕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霍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