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5执保136号
申请人:**全,男,1983年1月5日出生,住桓台县。
被申请人:淄博昊远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城公园路西(春源热力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24982791M。
法定代表人:荆延彬,总经理。
申请人**全与被申请人淄博昊远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全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昊远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全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昊远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全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海军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曹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