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栖商初字第47-2号
原告烟台环丰环境保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栖霞市迎宾路**,组织机构代码68723494-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岛震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住所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前古镇社区西南、银河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环丰环境保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震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继续冻结被告青岛震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的存款559359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环丰环境保护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青岛震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金水路支行账号为20×××45的存款559359元、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永平路支行账号为21×××03的存款559359元。如不足此款,直到冻足为止,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租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转让,并不得毁损。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