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3401民初2981号之二
原告:西昌市永泰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2H7UB20)。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高枧乡中所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67446360365)。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竟陵镇**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
原告西昌市永泰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原告西昌市永泰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昌市永泰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昌市永泰园林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44.00元,减半收取计3777.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05.00元,合计6382.00元,由原告西昌市永泰园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