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2072民初1481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天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勤政路22号朗晴名门园108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粤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1936号2201房。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天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粤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2021)粤2072民初1481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广州粤水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3567元。2021年9月29日,申请人中山市天和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州粤水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3567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