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2072民初14812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天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勤政路22号朗晴名门园108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长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陵岗村光丰路重兴三巷5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粤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1936号2201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天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长兴建设有限公司、广州粤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天和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天和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72元,减半收取138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138元,合计2524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天和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天和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