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23民初5182号
原告江苏伟勃智能装配式充气膜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智绿充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伟勃智能装配式充气膜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伟勃智能装配式充气膜结构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伟勃智能装配式充气膜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6元,减半收取计1343元,由原告江苏伟勃智能装配式充气膜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梁晓婷
法官助理 张 莉
书 记 员 周静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