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破申1号
申请人(债务人):***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宿固路95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升,该公司总经理。
2021年2月3日,***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现有负债大于资产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原为宿州市路桥工程公司。原宿州市路桥工程公司于1993年3月由原宿县地区公路局下属汽车队、桥梁队合并组建而成,注册资本6680万元,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经宿州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就原宿州市路桥工程公司的资产、负债及净资产进行专项审计。经审计,原宿州市路桥工程公司资产总额16661670.48元,负债106784667.76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为-90122997.28元。
本院认为,***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宿固路95号,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负债大于资产,且尚长期拖欠职工工资、养老保险等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破产一案。
审判长 欧阳顺
审判员 曹 志
审判员 刘 柳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赵如如
书记员李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