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宿州市路桥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宿州市路桥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埇民一初字第04037-1号
原告:***,女,1959年11月1日出生,初中毕业,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代理人:赵金刚,男,汉族,1967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被告:宿州市路桥工程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宿固路95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宝,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宿州市路桥工程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庆宏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晓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