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民初3043号
原告:安徽瑞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乌衣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397045820P。
法定代表人:范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回。
被告:安徽秉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始信路3099号远大尚林苑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YPE62D。
法定代表人:秦家斌,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瑞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秉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瑞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瑞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瑞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76元,减半收取为99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988元,由原告安徽瑞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 越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邵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