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芜湖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芜湖市裕隆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07执8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芜湖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东方龙城湛露苑S3#楼101-111、201-202、301-302、401-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394108N。
法定代表人:高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蓉,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兰,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芜湖市裕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裕溪口沿江西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6957305190。
法定代表人:汪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9)皖0207民初54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芜湖市裕隆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鸠江经济开发区东四大道(5#厂房)101、芜湖市鸠江区鸠江经济开发区东四大道(5#厂房)201及房屋所享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号分别为:2013028856号、2013028859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审判员  陈旭东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何伟
书记员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