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2执1325号
申请人:芜湖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芜湖市镜湖区康复路101号,机构代码:913402001493941。
被执行人:芜湖市涵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宫尚武,机构代码:913402005986566。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芜湖市涵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202民初422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芜湖市涵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皖B×××××、皖B×××××、皖B×××××小型汽车。
二、查封期限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黄文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寻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