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扬州市国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天长市天京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仪马商初字第0040号
原告扬州市国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修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全,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天京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国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长市天京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市国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国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扬州市国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糜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