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扬州市国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天长市天京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扬州市国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天长市天京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8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仪诉保字第00124号
申请人扬州市国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长市天京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扬州市国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天长市天京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天长市天京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4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扬州市国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长市天京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周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