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扬州市国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原告扬州市国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国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扬州市国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杨笈******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