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扬州市国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盐城玉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1081执878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国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马集镇333省道125号。
法定代表人魏修来,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XX全,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盐城玉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东坎镇阜东南路382号。
法定代表人包超,执行董事。
扬州市国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盐城玉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的(2016)苏1081民初6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调解书:盐城玉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应给付扬州市国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08500元,利息53105元,并承担诉讼费6634元。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未能履行义务,权利人扬州市国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1月28日经协商,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暂无履行能力,现双方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1081民初6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葛金鹏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