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扬州市国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盐城玉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81执恢5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国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魏修来,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全,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盐城玉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包超,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包锋,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执行人:包超,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扬州市国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盐城玉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包锋、包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081民初6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该调解书,盐城玉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应给付扬州市国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08500元及逾期利息53105元、诉讼费3714元、保全费2920元,合计468239元。因义务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扬州市国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同年11月2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7月9日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可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1081执恢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翠华
审判员  周成晨
审判员  张成河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莫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