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森泰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遂宁市丰发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森泰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922执1435号
申请执行人:遂宁市丰发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燕山街。
法定代表人:刘丽,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余巧义,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森泰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界福东路。
法定代表人:胡儒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胡儒斌,女,生于1957年10月1日,汉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居民。
被执行人:***,男,生于1959年7月22日,汉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居民。
遂宁市丰发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森泰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胡儒斌、***追偿权纠纷一案,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903民初40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09执他26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传统调查、现场调查,胡儒斌名下位于遂宁市船山区卧龙山公园芙蓉茶饮楼在中国工商银行遂宁分行设定了抵押,位于遂宁市船山区门面在遂宁农商银行设定了抵押,上述房产的剩余价值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遂暂不予处置;未再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兵
审判员  李俊
审判员  何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