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森泰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遂宁市通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森泰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921执1386号
申请执行人:遂宁市通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址:遂宁市船山区石溪村,注册号:510900000005786(1-1)
法定代表人:邓书钧,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森泰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界福东路234号附2—3号。
法定代表人:胡儒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遂宁市通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森泰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903民初4264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支付货款374,930元及利息等义务。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查控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等信息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
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权
审判员 赵海文
审判员 文国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许洪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