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森泰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森泰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921执13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执行人:四川森泰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界福东路234号附2—3号。
法定代表人:胡儒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森泰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903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8万元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本案与本院(2021)川0921执1386号执行案件为系列案件,为便于案件管理和执行,本院决定将本案与(2021)川0921执1386号案件并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921执1387号案件的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权
审判员 赵海文
审判员 文国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洪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