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森泰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遂宁市丰发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森泰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执25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遂宁市丰发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燕山街**市财政局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660283894F。

法定代表人:刘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巧义,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森泰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介福东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91831424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雷代卿,男,195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本院在执行遂宁市丰发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四川森泰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雷代卿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被法院轮候查封,本案无处置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下达了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剑

审判员 陈艳梅

审判员 陈 晓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古雪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