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森泰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森泰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903执9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1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执行人:四川森泰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遂宁市界福东路234号附23号。

法定代表人:胡儒斌。

***申请执行四川森泰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川0903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15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4132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上述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胡儒斌采取限高措施。本院通过银行、证券、工商、不动产及车管所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经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剑

审判员 林 凤 富

审判员 唐 晓 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浩(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