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民初235号
原告:遂宁市景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界福路派出所宿舍A栋1、2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王玉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谢保勇,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瑞泽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蜀秀东街139号水都豪庭2栋1层107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
原告遂宁市景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瑞泽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蒲磊于2020年1月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遂宁市景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遂宁市景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02元,由遂宁市景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倩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任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