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一点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西昌市一点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攀钢集团西昌钢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3401民初3898号
原告:西昌市一点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川兴镇团结路889号。
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513401MA62H1662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丹,系四川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攀钢集团西昌钢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经久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513401MA62H9WN95。
法定代表人:**富,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世禄,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昌市一点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攀钢集团西昌钢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昌市一点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昌市一点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400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