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81执689号
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都江堰市蒲阳镇泰兴大道南段**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马富洪。
被执行人:成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中央花园********。
法定代表人:曾添。
被执行人:四川蓉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div>
法定代表人:谭蓉。
被执行人:都江堰市景观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都江堰市胥家镇大林村**div>
法定代表人:廖中碧。
被执行人:谭蓉,女,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科技开发区。
被执行人:谭乔,男,199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廖中碧,女,194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
被执行人:曾添,男,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被执行人:邓启成,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郫都区。
被执行人:成都市起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郫县安靖镇金河路**div>
法定代表人:邓启成。
关于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蓉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景观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成都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民终13235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欠款本金10,006,396.53元及利息、律师费85,000元、诉讼费48,921元,并承担执行费。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本院经“点对点”、“总对总”网络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及相应证据,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世海
审判员 吴勇建
审判员 田 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紫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