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昊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昊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人民政府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5财保698号之二

申请人:淄博昊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王营村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CFQ938H。

法定代表人:朱有光,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05004219560X。

法定代表人:朱科山,镇长。

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2020)鲁0305财保69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该案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淄博昊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人民政府的银行存款8820000元的查封、冻结、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人民政府的银行存款8820000元的查封、冻结、扣押。

审 判 员  张文革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路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