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1202号
申请执行人:华润置地(绵阳)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科技城科教创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秉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骥,男,华润置地(绵阳)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四川森磊淼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北四段49号。
法定代表人:陈永书,职务不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仲裁委员会(2019)成仲案字第377号仲裁裁决,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华润置地(绵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森磊淼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标的额255365.1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执行标的额属于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范围,且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执行,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仲裁委员会(2019)成仲案字第377号仲裁裁决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行。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和卷宗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加红
审判员 戴 伟
审判员 姚力引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開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