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森磊淼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森磊淼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执50号之一

移送执行人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四川森磊淼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北四段49号。

案由:劳动争议

本院受理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执行该院作出的(2018)川07民终237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被执行人四川森磊淼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2018)川07民终2378号案件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

经本院执行,截止2020年1月22日,本案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10元。本院受理案件后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手段对被执行人四川森磊淼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不动产、住所地等进行查询、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四川森磊淼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传唤。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森磊淼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18)川07民终2378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翠香

审判员  毛 琴

审判员  张梓入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