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03民初7637号
原告:***,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男,1968年11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四川森磊淼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北四段49号。
法定代表人:陈永书。
原告***与被告**、四川森磊淼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葛顺华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李红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黄园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