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703执46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
被执行人:四川森磊淼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北四段49号。
法定代表人:陈永书,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7民终135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确认四川森磊淼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资1717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信息等进行查询,又通过传统查控手段对其名下不动产进行了查询,并对其住所地进行了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现系吊销状态,其法定代表人陈永书在服刑期间,故无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传唤调查。另查明:崇州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正在进行处置,本院已函请该院对上述财产进行分配后,将剩余案款以涉案金额为限转至我院。查封了四川森磊淼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川A×××××号、川A×××××号车辆各一辆(查封期限至2022年1月9日),但未实际控制,故本案无法处置,此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20年3月18日,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本院已依法将四川森磊淼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已通过短信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未回复但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过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18)川07民终13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丽冰
审判员 张梓入
审判员 毛 琴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建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