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森磊淼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森磊淼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84执12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森磊淼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北四段4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森磊淼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至今未依法履行也未申报财产。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刑罚现监狱服刑,其名下少量银行存款被多家法院轮候冻结,无到期债权、不动产登记信息以及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在登记机关轮候查封了***名下川A×××××号丰田牌小型汽车和川A×××××号揽胜牌小型汽车各一辆,因无法找到车辆和不具有处置权而暂未进行处置。被执行人四川森磊淼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现已停止经营,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到期债权、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对外投资信息。本院(2018)川0184执恢152号执行案件已对被执行人四川森磊淼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崇州市元通镇禹王村的树木和地面建筑物进行资产处置,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费令。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9)川0184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的执行标的为90379元,经本次执行,上述债权未能实现,本案执行费1256元,被执行人未缴纳。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施佳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