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84执12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执行人:四川森磊淼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北四段**。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森磊淼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号揽胜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